为了提高分析中心仪器的使用效率、保证分析测试质量,并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,同时为了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和仪器的安全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客户送检的样品,统一由业务办公室接收、保管或派发到各有关仪器室。
第二条 客户送检样品时,应当如实填写《常州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样品测试委托单》,如实告知样品是否有毒性、刺激性和腐蚀性等。
第三条 本中心只对本次检测的结果负责。客户如需要保留副样的,请在“测试委托单备注栏” 注明,未注明时,中心不负责保留副样。
第四条 业务办公室负责对本中心各仪器室检测样品的协调、监督和管理。
第五条 为避免客户送检样品发生混淆和编号错乱,业务办公室对所接收的所有送检样品,必须使用统一的、具有唯一识别性的标识(编号)。
第六条 业务办公室负责将样品交给相关实验室的测试技术人员。
第七条 实验室根据客户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测试,出具测试报告(或测试结果),实验室应该做好样品测试期间的保管工作,对在试样准备和测试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,必须做好详细记录。
第八条 检测完成后,由检测的执行人负责把样品和检测结果一起交回业务办公室。
第九条 业务办公室通知客户领取测试结果或测试报告,办理签收手续。
第十条 保留副样(仅限于不变质的样品、客户自愿和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),以便必要时进行复检;样品返回客户,并办理签收手续。客户送检的任何样品,一旦脱离了本中心的控制,便不能再将其视为原来的同一样品受理。
第十一条 样品接收及检测结果的签收日期,按当天的日期如实填写,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改动。